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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2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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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企职工与单位发生争议仲裁委是否可以受理

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郊区一农村青年,2000年8月经人介绍,到当地一集体企业当搬运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期满合格后每月工资为400元不管饭。2002年10月因加班劳酬问题和业主发生争议,其将我解雇,不给任何凭据和经济补偿,今来信咨询,我和厂方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龚平

龚平同志:

你被企业主雇用两年多时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乡村集体企业与其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你反映的问题,根据以上规定精神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范围,你可申请仲裁。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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