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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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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企业缴纳保险费不可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有的企业经营不善,生产困难,发不出工资,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出于对自己退休后生活的担心,由自己代企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这笔钱能不能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呢?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目的是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晚年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此可见,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企业和职工个人应尽的义务,谁也不应替代对方。

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管理。个人账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其中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的部分。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全体人员共同所有,用于支付社会统筹养老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来源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存储额,另一部分是社会统筹基金。

因此,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虽然由职工代缴,是职工用自己的钱缴纳的,但有一部分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入社会统筹基金,而不应全部计人个人账户,否则另一部分社会统筹养老基金无法支付,发挥不了其互济作用。

■张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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