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上班途中被撞司机逃逸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
某县水泥厂工人乔刚,9月16日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卡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卡车逃逸,乔刚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抢救。交通部门对事故调查后认定责任完全由卡车司机承担,但肇事者逃逸,去向不明,此案只好搁置。但乔刚的医疗费却无人支付,乔妻只好去找厂长解决,厂长却说,人是卡车司机撞的,与厂里无关,我们不能出钱。
乔妻只得四处借钱为乔刚支付医疗费,为此债台高筑。乔刚出院后落下残疾,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此后又多次找厂长,要求给予工伤待遇,均无结果。最后,乔家只得对簿公堂。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乔刚早上7点多上班途中被撞伤,且交通部门认定非本人责任所致,理应认定为工伤。
对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若肇事者已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但若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由于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由于肇事者已经逃逸,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理应由厂方按照六级伤残标准给予工伤待遇。
据此,仲裁委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21300元,护理费7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元,两个月医疗期内的工伤津贴1000元;鉴于申诉人的身体状况,无法再安排工作,从今年12月份起由被诉人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月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