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出现工伤伤残,常常是当事双方你让劳动部门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他又让司法部门进行鉴定,而常常两厢鉴定结果又完全不同,致两方各执一词,扯皮不休,受害方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该由谁说了算
同一工伤伤残职工,面对劳动和司法两家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迥异的伤残等级鉴定,究竟该认定哪一个?在一些工伤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伤残职工各执这两家的不同结论争执扯皮不休。这已成为伤残争议处理中的一个常见问题。
20出头的农村青年陈某,经人介绍受雇于西安市未央区星大机械厂任汽车司机。1998年9月14日,陈某驾车送业主尹某外出办事,尹妻儿乘车同行。途中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将陈某的左大小腿两处撞成开放性骨折,经交警勘查认定,事故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经过31天的住院治疗,陈某落下终生残疾,厂方只付医药费,不给申报工伤。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2000年12月29日,未央劳裁字第[2000]024号裁决书认定陈某为工伤,同时委托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裁决用人单位支付陈某各种费用2.8万余元。
厂方对此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仲裁委认定工伤有效。对业主不同意八级伤残的事实,由法院再次委托法医重新鉴定为九级,故以九级伤残等级判决。2002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40189.33元的80%,即32151.47元。
这是一件极为普通的工伤纠纷案件,但双方却因对工伤认定等级争执不下,拖了四年之久,使伤残职工得不到及时补偿。而对同一受伤人,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也不一致,以谁的为准呢?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工伤等级鉴定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或提出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要求鉴定,也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市(省)政府要求行政复议。用人单位无权私自进行工伤鉴定,而诸如法院、公安等其他部门的医疗鉴定机构只对民事、刑事案件中的伤残人员进行鉴定,工伤等级鉴定则不在其职责范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判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对职工工伤、职业病及疾病进行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的专门机构。”
根据这些法规规定,职工工伤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只能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来进行。为什么会出现司法部门也搞了鉴定工伤的事呢?法律界人士认为,主要原因是法院将劳动争议纠纷按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理,当事人一方不服劳动鉴定结论,法院就会重新鉴定。其实工伤伤残是不同于民事、刑事案件中的伤残,司法鉴定不能否定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鉴定。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复查或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清楚这一点,出现工伤争议,就走劳动部门鉴定这条路子,以免造成混乱,空耗力耗时耗钱,不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焦晓宁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