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双方协议虽经公证 违法条款仍然无效
钱某系西安某货物仓储公司工人。2002年6月10日公司与钱某签订承包协议,由钱某承包公司一辆解放牌运输车,期限为2年。
合同约定,钱某每年向公司缴纳纯利的40%,并且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此合同于2002年6月20日由当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002年12月,钱某在一次外出运货时发生翻车事故,身受重伤。其家庭及本人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公司的承包合同约定伤残风险由钱某个人自负、且经公证具有法定效力为由不同意负担有关费用。
无奈,钱某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劳动仲裁依据有关规定,裁决仓储公司应支付钱某医疗费、生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点评:按照《劳动法》第73条规定,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工伤残亡就有权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承包经营合同逃避应尽的义务。虽然双方承包协议经过公证,但由于本人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因此,仓储公司应支付钱某医疗费,生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