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女工是“土政策”最大的受害者
因为柔弱,所以受欺。这虽不在道理,但却是事实。在许多企业“土政策”的框架里,女性成了“调整”和“优待”的对象,她们在有理和无理中饱受生活的折磨,有理是因为她们手中握着法律,无理,是掌权人对她们的评价。不可否认,“土政策”伤害最多的还是她们——女工。
株连,“丈夫离了职,妻子必下岗”。富平一家国企的女工,曾经泪水涟涟的给记者诉说了她的遭遇,她和丈夫原来都是这家国企职工医院的医生,后来丈夫在西安一家医院重新找到了一份工作,便辞去了医院的工作,在丈夫辞去工作不久,她就被勒令下岗,理由是因为她丈夫离开了单位。据说该企业此举是为了防止人才流失。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字[1993]69号)精神,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
分房,“分男不分女”。男女法律上地位的平等,意味着男女拥有相同的权利。因此,在企业当中,女工应该享有和男子相同的福利待遇,购房也是如此。虽然,《妇女权益保护法》23条明确规定,在住房分配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但是,计划经济时代“分男不分女”的分房制度,在一些企业领导的思想深处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一时间难以剔除。这种分房制度的弊端,不仅是对人权的侵犯,而且也留下了后遗症,记者在妇联了解到,有的妇女由于没有分房权,致使在离婚后,没有归宿,感到万分失落,最终想不开,而自寻短见;还有一些离婚妇女虽然得到了一些补偿,但距买房还相差甚远,也倍感不公平,便再三向男方索要而闹事,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问题,理应引起人们的关注。
特殊保护难得保护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然而,对于许多打工者来说,这些权利的享有似乎只是那些所谓正式职工的专利,对于她们,那只是奢望。在西安一家医药公司打工的王小燕说,她休了两个月产假,连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哪能谈得上什么检查费、手术费。一位企业老总如是说,之所以不愿与女工签合同,就是因为女工“事多”,不签合同可以随时辞退,而且企业还节省了成本。
事实上,除了《劳动法》上对女工保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等。然而,有许多女工休产假,最终休成了长假,甚至被辞退。这种现象在一些劳动关系不规范的民营企业和效益不景气的国企时有发生。
就业歧视,为何偏偏只爱“他”。如果你是一位年轻的女子,在求职过程中,企业的人事主管很有可能有这一份担心,你会不会没过多久就结婚、怀孕、生孩子;如果你是位已有家小的妇女,他有可能会认为在你的心目中工作地位是次要的,而家庭和孩子永远排在你生命的第一位,所以是否录用你,就得再“研究研究”,这就是就业歧视。《劳动法》第23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活着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法》第22条就相同内容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仍然看到一些企业的招聘广告上,公然写着某职位招聘只招男性,谢绝女士。这种性别上的歧视,是对女性就业权利的剥夺,是对法律的践踏,在就业压力相对较大的今天,有关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管,有效的予以制止和纠正。
保护和尊重妇女,是一个人,一个国家文明的体现,“土政策”是我们这个民族和国家进一步走向文明的障碍,应该坚决谴责和铲除,这是广大妇女的愿望,也是大家共同的愿望。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