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她能否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一女工,1994年因工伤右手大拇指被机械压断(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当时厂里按有关规定,对该女工医药费全额报销,病休期间工资照发。出院后根据身体情况,厂里对其安排了适当工作。最近该女工向厂方提出申请,要求做伤残等级鉴定,并要求厂方按照原劳部发(1996)2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之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该女工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
吴先生
吴先生
您好!对因工负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早在1953年经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行仍然有效)中就有明确规定。因此,该女工在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请进行工伤认定,并通过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如果当时企业没有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进行工伤认定的伤残等级鉴定,那么该工伤女工要求作伤残等级鉴定是合理的。
至于她提出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由于该文件是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从当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该文件的各项规定只能在此后实施。此前国家并没有关于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补偿或补助金的规定,故不存在按新规定追补在规定开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一次性补偿或补助金问题。该工伤女工的这项要求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但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其原已享受的工伤待遇进行调整。前提是必须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按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