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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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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郭理明被认定为工伤

本报讯 本报2001年11月19日报道的《铁路职工的工伤认定为何这样难》一事近日有了进展,今年1月22日,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市劳工函[2003]13号文确认宝鸡机务段职工郭理明为因工受伤。

2000年7月14日,宝鸡机务段司机郭理明与副司机惠建武值乘4146次货车在中途因操纵技术事宜发生口角,惠用检车锤击中郭左前额,后被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愈后遗留有右侧肢体偏瘫。经法院判决,惠建武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伤者各种费用97733.92元,但因惠无力赔付,郭理明的家人便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落实工伤待遇。

西铁分局在接到宝鸡机务段上报材料后,认定郭理明缺乏司法部门明确的是因履行职责期间受伤的结论,而拒不申报。

郭理明的妻子刘荣对西铁分局的解释十分不解,便走上上访之路,在经媒体报道后,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的赵延祥同志义务为郭理明提供帮助,经奔波协调,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陕劳仲勘鉴字[2002]第八号文委托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理。在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审核后,认为郭理明在工作中因技术事宜发生争执遭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认为因工受伤。

然而由于缺乏单位配合,近日刘荣将继续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落实相关工伤待遇。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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