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能借改制把职工推向社会
北京市宣武区出台有关国企改革指导意见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为了指导企业做好改革过程中的有关劳动保障工作,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关系,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了《宣武区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从4月1日开始实施。
《指导意见》中对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劳动关系的调整、经济补偿、档案管理、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均提出规范性意见。
《指导意见》中规定,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应将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报区劳动保障局和区工会备案。同时,要求改制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不能借改革或减员增效而只采取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方式,将职工推向社会。
《指导意见》对于企业中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职工、本单位工龄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大龄职工等特殊群体,作出了不得以企业改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性条款。
此外,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求先补费、后改制,以及改组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申报办法等问题,《指导意见》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