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签了协议非儿戏定下条约须履行
吴添和系某国营林场全民所有制工人。2001年4月20日,他承包了林场招待所,约定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调动,5年后承包期满由领导再作调整。并与招待所签订了补贴发放生活费协议一份,规定招待所每月发给其300元生活补助金,期限从2001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2002年2月至11月,招待年根据林场指令,每月扣除吴的补贴250元上交林场,在此期间吴实际只领取补贴50元。12月份,林场安排吴添和回林场上班(看护苗圃),并派人送达书面通知书,吴以协议期未到为由,拒绝执行。从12月11日起,林场指令招待所停发其补贴。吴添和将林场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将招待所列为本案第三人。要求依照双方约定的协议执行,补发补助金。林场辩称,单位有权调动职工,申诉人不服从安排,故应停发其补贴;第三人招待所提出,停发补贴并非针对申诉人,而是全场职工均停,待经济好转时再返还本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原则,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协议,是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本案中的协议并未与我国任何法律法规抵触,是有效的。各方当事人均应认识到协议在法律上的重要地位,自觉依据协议执行。
仲裁委裁决:第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补贴发放协议》有效;被诉人一次性返还申诉人被扣发和停发的补贴,第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