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因工致残却被辞退十年抗争讨回权益
金某于1991年到一家技工学校食堂当临时工。1992年10月30日上午,在清理馒头机时,另一名工人张某误拉电源开关,将金某的左胳膊搅进机器内,造成左胳膊腋下10公分处截肢。学校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伤残等级评定。在金某的多次要求下,学校才于2001年6月向劳动部门报告,办理了职工工伤证书。
随后,学校不按规定让金某享受工伤待遇,提出一次性处理伤残问题,并予以辞退。金某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请求临时工转正,并补偿人身伤残费15万元。劳动仲裁受理此案后,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金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四级(丧失劳动能力)。
于是,仲裁委裁决,被诉人技工学校不让因工致残的临时工与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违反了《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金某因工致残应享受工伤待遇,被诉人应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在退休手续未批准前,被诉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申诉人生活费。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