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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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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下岗职工有“社保”补贴

据《天津工人报》 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我市开始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我市各类服务型企业,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市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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