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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1月25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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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首起集团行政诉讼案一审结案

本报讯 日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对市区22户个体诊所业主诉商洛市工商局商州分局违法行政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部分行政行为,6名原告部分胜诉。

市区中心街胜利诊所业主王莉等22人分别在商州区卫生局登记,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诊疗活动,并按规定向区卫生局缴纳了执业管理费等费用。2002年6月以来,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要求这些诊所业主到工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收取登记费、管理费共11740元。22户个体诊所业主认为商州工商分局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缴销商州工商分局要求他们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缴纳工商登记费、管理费等费用的行政行为,返还所收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商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

这起案件是商洛市首例集团行政诉讼案件,法院领导极为重视。主审法官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进行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王莉等16人的个体诊所被商州区卫生局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收取其工商登记费、执照副本工本费、变更登记费和管理费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合法有据;商州工商分局提供的李春明等6家诊所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维持商州工商分局要求工莉等16名原告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收取工商登记费、执照副本工本费、变更登记费、管理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商州工商分局收取李春明等6人的工商登记费、执照副本工本费、变更登记费、管理费的具体行政行并返还所收费用。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据了解,王莉等16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州工商分局对一审判决李春明等6名原告部分胜诉不服,表示也将上诉。 (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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