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西安市参加医保的单位和职工请注意——
今年7月起按新基数缴医保
本报讯 从今年7月份开始,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须按新的基数缴纳医保费。
所有已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及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年审,按要求重新填写和核准《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并根据上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变化,调整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记人基数。3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单位按规定要求携带有关资料参加年审;6月1日至6月30日,各单位自行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拷贝参保人员基础数据资料并改写缴费基数,并于6月30日以前连同年审资料一并报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参加年审的单位也均从2004年7月份按新的基数补收,并按日缴纳2%的滞纳金。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办理。职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高于档案工资标准的以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2003年度西安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943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失业人员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停薪留职与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档案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