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档案不在单位也要缴社保金
1999年,胡某被某印刷厂录用,并与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签合同时胡某把档案一直存放在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2003年,胡某偶然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胡某找到领导询问为什么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厂领导说,企业只给有档案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为胡某的档案关系不在本单位,所以没有为其缴纳。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胡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印刷厂为胡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点评: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职工享有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以职工档案不在单位为理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