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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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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最低工资”细化到小时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全省《最低工资规定》的新规定。与老规定相比,新规定更明确,更详细。

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新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新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提出新的要求,新引入了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的概念。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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