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停薪留职”不是解除劳动关系
江某是某果品公司职工,由于前几年企业效益不好,江某于1999年与公司领导协商,达成了为期4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并约定从协议生效日起停发江某一切待遇。
此后,江某便外出打工。而果品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从2002年起逐渐走出了困境。2003年,早有回企业上班心思的江某在“停薪留职”协议剩一月期满时,就回单位向领导递交了回来工作的申请书。但领导以为,江某在企业困难时离职下海,现在企业效益好了又想回来,根本不可能,况且现在已无岗位安排其工作。
无奈下,江某将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协议”符合法律法规,且江某在协议到期后即申请回企业上班,企业应为其安排工作。后经调解,江某与果品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安排工作。
点评: “停薪留职”不是中断劳动关系,按《企业职工“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以按辞退处理。但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