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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3月1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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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白矿务局一下岗职工反映

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

陕西省蒲白矿务局一职工来电反映:她于2001年下岗失业后,2002年度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社区发放了30元,但去年社区办事人员告诉她说下岗失业人员没有独生子女保健费。她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凭证领取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标准所在市确定,但每月不低于五元。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现在有关部门以她已经下岗不再是单位的人为由,拒绝再支付她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是不对的。她说,自己虽然下岗了,但她并没有和单位完全解除劳动关系,还在单位领取生活费,所以应该支付她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蒲白矿务局

东山

编辑附言:

以上内容是否属实,请陕西省蒲白矿务局及时查实并回复本报维权部。值班编辑

李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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