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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4月07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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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申请劳动仲裁不得拒接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后西安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得拒绝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受理决定。

近年来,西安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但也有部分区县劳动争议部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应立案处理的却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不出具仲裁文书;有时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存在不规范等现象,造成不良影响。为此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今后在审查立案时,确实发现该案中有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超过法定六十日的仲裁申诉期限,又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诉讼的主体不适合,被诉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案件不属于本仲裁部门管辖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上述四种情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本报记者 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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