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期间社保金不应由出中心职工缴纳
编辑同志:
我省从2003年6月起推行下岗职工出中心不再享受下岗基本生活费以来,部分企业按政府规定与下岗出中心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解决了拖欠职工的债务,并将出中心职工介绍到当地就业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使出中心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但是仍有部分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因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解决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企业与出中心职工无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解除劳动合同就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使这部分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了损害。虽然有说法可以用停发的下岗生活费来解决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但政府一直未出台可操作的办法。
从去年下岗出中心办法实施以来,出中心尚未解除合同的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应由谁来负担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困难企业的做法是要求出中心职工个人全额(包括企业应交纳部分)交纳社会保险,本人认为这样做不妥。企业不能及时与出中心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其主要责任在企业而不在职工,不能让无过错的职工来承担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为了维护出中心未解除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本人建议:
1.政府应尽快出台困难企业用停发的下岗生活费来解决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具体操作办法。
2.因企业原因不能及时与出中心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未解除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应由企业负担。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确无能力负担的,应由政府财政予以补助。 ■王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