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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4月14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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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最低工资规定》已施行了一个月,现到了该兑现三月份工资的时候了——

你领到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了吗

今年3月1日,对低收入的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应该记住并值得高兴的日子。因为从3月1日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正式施行,广大劳动者又多了一个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利器。法规正式实施已有一个多月了,4月初劳动者领取3月的薪水,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是否享受到了这一福祉?记者带着这一问题走访了一些用人单位。

要享受不低于最低标准工资就别干了

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的一家中专学校学生宿舍的楼管员反映,她从企业下岗后,于2002年招聘到该校,没有礼拜天和法定节假日,一天两班倒,工作时间基本都在10小时左右。但每月工资260元,两年多了工资一直没有变动过,也无其它任何福利待遇,学生放寒暑假时,她们也放假,但不发一分钱工资。今年3月1日,《最低工资规定》正式施行后,她们向校领导提出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20元发放工资,校方不予理睬。她们还不敢多问,怕被人家解雇了,她们这些大龄下岗职工找个工作是很不容易的。

随后记者与该校校长取得联系。校长说,学生宿舍楼管员都是招用的临时工,有的是外单位下岗职工、有的是退休职工和教职工家属。他们的工资是由其工作量和技术含量决定的,她们与学校签的有协议。这些临时工如果嫌工资低可以双向选择,不愿干就不干了嘛,让别人来干。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能打折扣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明确界定了执行最低工资用人单位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分为四类:一类标准每月320元、二类标准每月295元、三类标准每月270元、四类标准每月245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三项:(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如果劳动者领到手的工资剔除这三项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就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与监察处的人士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及家人基本生活而制定的底线,如果低于这个底线,那么它们的生活将会发生困难。因此,无论是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考虑,还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记者 焦晓宁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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