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女性生育权应由社会共同保障
2004年8月初,刚刚大学毕业的唐女士在老家办理结婚登记后,进入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办公室工作。在11月的一次体检中,她被检查出已怀孕,在和丈夫商量后决定要把孩子生下来。她把自己的情况向领导汇报后,领导多次找她谈话,明确表示,她要么打掉孩子,要么离开商务部。
2004年12月17日上午,办公室主任通知唐女士说司里已决定取消她的录用资格。
其实,女性因怀孕原因不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事情时有发生,对怀孕女性的求职给予限制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屡屡对怀孕女性进行限制,是因为考虑到生育子女要离岗,抚养孩子要影响到工作的连续性,会增加成本支出。尽管社会对用人单位这种追求用人利益最大化的不道德表现可以加以谴责,但对于市场经济而言,追求利益最大化并无不妥,提出这样的招聘条件也实属无奈。
考虑到生育是人类个体一生中对社会、家庭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总要有人去承担的,所以女性员工因生育带来的问题,是社会的一种整体需求导致的。
有关法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要承担孕期女性的保障责任,但女性生育权保护是全社会受益,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女性孕期的责任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此我们应设计一个制度,设法让招收并负担女职工生育的用人单位获得一定的社会补偿,调动其吸纳并保障育龄女性的积极性,制定一些政策来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这些孕期女性,使用人单位不再拒绝孕期女性。 (据《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