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停工”、“停产”就要“停薪”?
近日,来西安打工的商洛小伙刘西京给工会12351热线打进电话询问:“我与陕西某装潢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每到春节,单位就要放一个来月的“停工”假,“停工”期间老板什么也不管,既不开工资,也不给生活费,连宿舍也不让居住。我觉得老板这样做不对,与他论理,老板说:‘你想干就干,不想干可以走人,谁也没拦着你。’请问能否告诉我有关国家的政策规定。”
无独有偶,从汉中来西安打工的孙女士来到西安市总工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服务站上访,反映她所在的某化工单位从二月份开始,因设备检修,要“停产”两个月,“停产”期间每月只给200元钱。询问单位这样做有没有依据。
因企业的原因“停工”“停产”,就要“停发”职工的工资,这样做对不对?为此,我们走访了陕西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请教了有关专家。
有关专家指出,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家指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具体操作,是以各地的工资支付办法为依据的。例如上海、天津、重庆等地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北京、山东、安徽等地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费。陕西省的规定是,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费。
即以西安地区为例,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自2006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调整为每月54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75%应为405元。
由此可以告诉各位劳动者,因企业的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停发工资”是不对的。在西安地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540元,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至少应发给劳动者405元的基本生活费。
本报记者 郝振宇 通讯员 邹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