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谨防合同陷阱诱签“试工协议”
最近从农民工上访的信息中获悉,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工协议”。
不管其签订的“试工协议”说得如何天花乱坠,其实质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当你和用人单位已经实际履行劳动权益和义务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双方的权益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只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后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另外,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以种种手段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量雇用短期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上大作文章。有的在试用期内少给工资,或是延长试用期,待试用期满,将你辞退;有的甚至在试用期内不给工资,待试用期满,以各种借口将你辞退。辞退一批,另招一批,如此循环往复,可以不花钱让人给他干活。所谓“试工协议”,貌似公正履行合同,其实只不过是上述滥用试用期手段的花样翻新而已。希望广大农民工朋友谨防此类陷阱重演,注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