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如何理解“试用期不胜任工作”
案情:日前,樊先生来信提出,他是2005年的高校毕业生,2006年3月应聘到西安某研究所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600元,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期间他努力搞好本职工作,各项任务指标都完成得较好,得到部门领导的好评。当试用期满后领导却称工作任务忙,未及时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他仍继续工作,第四个月过后的一天,单位人事部负责人突然口头通知,以他不胜任工作为由和他解除试用期。他当即提问解除试用期不胜任工作的理由是什么?对方说没有什么理由。他对此答复想不通。
分析:依据樊先生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单位的作法有如下不妥之处:一是樊先生应聘到单位,首先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合同的期限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二是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试用期的程序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如何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试用期的前提必须是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第一个岗位的情形,然后经过用人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以后,又出现了第二次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两次不胜任工作要有证据证明。在此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程序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要件与考核标准对应,则属于单位滥用职权。
建议:1、单位以樊先生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试用期,一定要做到先有考核制度,并且经过公开告知程序,然后再作处理。
2、不胜任工作的考核制度,一定要分类规定详细,对不同的工作岗位要有不同的考核标准。
3、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有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