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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10月27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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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一方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当劳动者发现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强迫劳动,没有可靠的劳动报酬,没有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即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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