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强化约束 以法经营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迈进
建行咸阳市中心支行行长郝均科
继《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于5月10日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又向前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建立规范化的商业银行,首先需要健全的法律规范。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未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如产权关系模糊、金融行为不规范、约束机制不健全、银行资产流失严重等,乱拆借、乱集资、乱投资、违反利率政策等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通胀压力,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造成这种被动局面的原因,既有历史上和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也有体制上不合理的因素;既有金融自身的原因,也有非金融因素,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缺乏一部调整金融法律关系、维护金融秩序、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的法律。
一是以《商业银行法》为依据,实行稳健经营。要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深化四项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并自觉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银行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有机统
二是以《商业银行法》为准绳,维护存款和其他客户的利益。辖区内不同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存款,构成了我行信贷资金来源的主体。在经营中,我们要以对客户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随时随地保证对存款单位、存款人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并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手段,增加服务品种,为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
三是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依法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我们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的稽核、检查。并要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协助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四是要以《商业银行法》为武器,维护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法》在规定商业银行的义务与责任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其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储蓄存款和单位的存款。我们一定要用足用活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力,积极维护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达到与社会各界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