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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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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兼并有新规

财政部近日发布《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形式取得其他企业产权的兼并行为提出了政策要求,其主旨是保证兼并行为公正有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暂行规定要求兼并双方在兼并前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主管财务部门有权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其财务处理,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过程中各项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审批兼并双方的资本金合并,收缴应该上缴的产权转让收入。

在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中,被兼并企业各项资产盘整、盘亏、毁损、报废等均可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等经审批后可冲减公积金,不足冲销的部分可再冲销资本金。

暂行办法强调,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应由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原则上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也必须在终结日支付价款的50%。

暂行办法称,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兼并方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企业的,以及整体接受破产企业财产、破产债务、全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享受免息、停息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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