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哪来的“村长”?
近年来,在报刊、影视上,“村长”这个称呼屡见不鲜。中国有没有“村长”呢?在我国历史上是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还沿用了一段时间。自从合作化、人民公社化以后,就再也没有“村长”了。那时的村为“大队”,大队的行政领导称“大队长”。改革开放以后,改革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基层恢复了区、乡、镇的政权机构,“村”的名称恢复了,但没有再用“村长”这个称呼。从此,“村长”这个官儿就成了历史。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这些都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村级组织机构为“村民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也就是说,现在农村的行政领导是村委会主任,而不是“村长”。报刊、影视宣传中称“村主任”为“村长”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一个称呼,看起来是小事,但它却反映了一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无小事,做宣传工作的同志,要十分注意法律问题。我们的党报党刊、电影电视。每天都要和成亿的读者、观众见面,宣传面和影响力是很大的。如果我们宣传不正确的东西,哪怕是个小小的错误,都会在群众中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不及时纠正,就会产生负效应。因此我们不能小看这一错误称呼。中国没有“村长”。报刊、影视上再不要喊“村长”。
摘自9月5日《法制日报》古顺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