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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8月02日
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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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下岗职工集体谈判制度

编辑同志:

当今,谁想择业、应聘、上岗就得与社会、与企业、与老板签订合同;一个堂堂的国有企业工会还与该厂厂长签订集体合同。可如今,相当一部分职工下岗了,我想该不该为他们建立起集体谈判制度呢?

第一,企业中职工下岗的程序、待遇和再就业以及困难职工的生活保证等,已成为令人关注的话题。那么,作为以维权为己任的企业工会应以集体谈判形式维护职工权益,同企业集团协商。全面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我省职工十分关心的热点。

第二,当前我省普通职工权益受侵害现象屡见不鲜。诸如:职工下岗,未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职工下岗待业后,合理的生活补贴待遇得不到保证;还有些下岗职工获得重新就业的机会,得不到企业的支持;还有的企业欠职工的工资,职工下岗(或者退休)后也不补发。偶遇个别领导,他会说“要钱没钱,要命一条”。

第三,对企业经营者缺乏制约监督机制,“三资”企业中工会干部列席董事会比例低。从而导致了一些企业内独立核算承包体的劳动关系未理顺,部分职工的基本劳动标准和权利难以兑现。

由上可知,企业职工下岗均要按照民主程序,建立申报备案制度,由企业工会实行统一监控,并建立扶贫调节基金,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并在集体谈判、集体协商中确立各项制度,这样才能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略阳读者邹积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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