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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2月18日
经济与法
03

艰难的历程公正的答复

——蒲城发电厂为拉灰车辆讨回说法纪实

李锋贾彦俊

去年12月23日,国务院法制局在征得国务院有关领导同意的前提下,发出了“国法函(1997)118号”,明确答复:“火力发电厂的专用拉灰车,仅在电厂厂区或者电厂自征、自建、自养的专用拉灰作业道路上行驶,专用于发电生产作业的,视为发电设备的辅助设备,不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范围,不应当征收车辆的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这一复函表明,蒲城发电厂拉灰车辆“两费”问题历经整整一年而终获解决,其重要意义还在于为全国火力发电厂的拉灰车辆讨回了一个公正的说法。

1996年12月3日,蒲城发电厂灰场专用线上,一辆正在运行的拉灰车被蒲城交通征稽所的工作人员强行开走。因为锅炉除灰系统受阻,迫使机组减负荷,使严重缺电的西北电网雪上加霜,给西北地区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蒲城发电厂的领导闻此消息,立即责成厂法律专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保护条例》上书蒲城县法院。经过多次交涉,蒲城交通征稽所不得不承认他们强行扣车的作法欠妥,归还了被扣的拉灰车辆。

然而,事情并末了结。

蒲城交通征稽所认为:蒲城发电厂拉灰车辆属运输车范畴,应当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

蒲城发电厂认为:电厂的灰车属发电必备设备,车辆无牌照,在自征、自建、自养的作业道路上行驶,而且购置车辆附加费的立法依据是为了公路的养护。缴纳“两费”予情不合,于理不通。

双方意见分歧。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蒲城发电厂即向西北电管局紧急行文。西北电管局随以陕电政法字(1997)26号文向陕西省政府请示,同时又以西北政法字(1997)27号文向电力工业部汇报。在此期间,蒲城发电厂厂长刘长林同志带领厂法律专干多次奔波于西安、北京,奔波于省政府、国家财政部、交通部、电力部、国家计委之间。

去年5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张中鼎在陕电政法字(1997)26号文上批示省交通厅:蒲城发电厂拉灰车辆规费征收问题,省政府责成省法制局按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省政府协调决定。在此之前,先不要收此规费。

省政府秘书长的批示墨迹未干,蒲城交通征稽所依然我行我素,他们接连向蒲城电厂发出了《限期交纳公路规费通知书》、《交通违法通知书》,并于1997年6月2日留置送达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蒲城发电厂拉灰车辆拖欠、漏欠公路规费437340元,进行补缴及滞纳的处罚共894988元。

6月10日,在法定复议的时限内,蒲城发电厂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7月28日,副省长潘连生来省重点工程蒲电工地现场办公,就在潘副省长现场办公的前一天,蒲城交通征稽所又一次扣留了正在运行的拉灰车辆。蒲城发电厂厂长刘长林就电厂灰车问题专题向潘副省长等领导作了汇报。潘副省长明确指出:征稽所不应扣车,不能影响电厂正常生产,“两费”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

就在省长批示之后,蒲城交通征稽所仍以种种理由置大局于不顾,拒不归还拉灰车辆。后在省政府办公厅电话催促下,才予以放还。

在此期间,西北电管局政策法规处、电力工业部政策法规局的有关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他们和交通部多次磋商。因为交通征稽部门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认为电厂专用线是对原地方道路进行部分改造而成的),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为全面真实地反映蒲城电厂除灰系统的运行过程,蒲城电厂专门制作了发电机组锅炉除灰、拉灰、灰车行驶路线的电视录相片,同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了蒲城电厂征地及修建拉灰专用线的原始资料,为上级职能部门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11月26日,受厂长刘长林委托,经营副厂长郑金平、厂法律专干任会玲代表蒲城发电厂配合西北电管局法规处,专门向电力部汇报并驻京催办此事。12月23日,国务院法制局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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