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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2月18日
经济与法
03

引发事端的祸根

——关于非法扣车的思考

冷向洋

八十年代末,中华大地上忽然刮起了一股扣车风,进入九十年代以来,这股风越刮越厉害,近两年更甚。每次扣车,短则十天半月,长则一年甚至数年,中间往往还拘禁、殴打司机,抢劫钱财,拆换汽车零件,不仅很多无辜的个体车主遭受巨大损失,还殃及企业和党政机关。

扣车,由交通事故或经济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扣对方的车辆,发展到一方随意扣押外县市无辜的个体车、企业单位的车,连邮政车、客班车,甚至党政机关的车都扣,有的还以“经济纠纷”为借口,扣车后抢劫财物、拆毁车辆。如此无法无天,原因是复杂的。

一某些领导人,特别是乡村干部,不仅怂恿扣车行为,有的还亲自上路扣车。如1996年2月,常德市黄土店镇某副镇长扣住安化县乐安乡周某路过黄土店的一辆汽车。周某的车是购买黄土店镇李某的,副镇长说李某欠他2万元钱,周某再三解释说此车已由自己办好了一切手续,副镇长却蛮横地说:“只认车,不认人!”乐安乡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几次派人到黄土店,都没有解决问题,周某忍无可忍,半天时间就扣了常德市6辆车。

——扣车成了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对湘中某地1995年发生的扣车事件的调查,因经济纠纷相互扣车的占51%,因交通事故不经或不服交警部门处理而扣车的占28%,因民事纠纷扣车的占16%,其他原因扣车的占5%。被扣车辆,仅仅是因为与纠纷者某一方的属地相同而已,实际上全是无辜者。扣车者认为:“找政府靠不住”,“交警队有偏向”,“依靠法律程序麻烦、罗嗦,费时费力还要花钱”,要达到自己的目的,扣车成了既省事又见效快的好办法,因而动辄扣车。

——对扣车事件认识模糊,处理不力。一些市县的负责人认为,“扣车是经济纠纷”,因此总是由当地政府组织调解,或要被扣一方向扣车地的法院起诉。政府组织的处理,都只注意放车,不提赔偿货物、车辆的损失,未做好善后工作,每次都是扣车方占了便宜,被扣者倒霉。被扣者感到吃了亏,便又再扣对方的车辆。向法院起诉的扣车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处理时一方认为偏袒了另一方,觉得有理输了官司,自然不服,便愤而扣车。

——对扣车中的犯罪行为,打击不狠。非法扣车,本来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当作“经济纠纷”,违法者便没有受到法律追究。那些借“纠纷”之名、行抢劫之实的罪犯,也逍遥法外,未受惩处,他们既有利可图,又无任何风险,便一犯再犯……

非法扣车,已经由民间纠纷,转化成治安案件,甚至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车主遭受巨大损失,有的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还导致县、市之间的群众性械斗,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彻底解决非法扣车问题,除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要改变那种“扣车属经济纠纷”的观念,从法律法规上明确“扣车是违法犯罪”,规定“非法扣车情节严重的以抢劫罪论处”,变单纯调解为调解与打击相结合。一旦发生扣车,不论什么理由,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强制放车,扣车方属一般违法行为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刑事拘留,依法严惩。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全额赔偿,并处罚金。同时,要彻底废除地方保护主义。省、市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县市,各级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干部,一旦发现就要追究责任,不能放纵,不能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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