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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2月18日
经济与法
03

就事说法

“余音未尽”看赔偿

·雁川·

今年元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播出一则新闻:江苏省灌云县农民姜道林因被某人诬告“破坏集体生产罪” (毒死生猪)而被关押达300多天,近日因无证据认定其罪而释放,有关方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其赔偿4200多元。

看完电视,笔者认为此事“余音未尽”,有几个问题该节目没有讲到,应引起注意:其一,姜道林虽获经济赔偿4000多元,但其受关押一年之久,精神上所受伤害肯定不小,是否还应获得一定的精神赔偿呢?这不是什么非份之想,近年来,已有许多人身伤害等民事案件的受害人索赔“精神损失费”获得成功,有的获赔数千元之巨。其二,依照《错案追究责任制》,该县有关司法机关是否应对办错案的办案人作出一定处理?因为据电视节目所讲,仅凭诬告人的“举报”和未能核实的“证据”,就能把人家关个一年。所以,理应由他们给个说法。其三,对于那些诬告他人的“小人”,未见有什么处理手段,难道能任其逍遥自在?须知,捏造事实把别人推入牢监,应按“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对诬告者处理,那就要拿出真凭实据来对姜道林予以处罚。二者必居其一。

实施《国家赔偿法》几年来,已有许多案例可供借鉴,司法实践上亦有成功经验。但有关“错案追究”、诬告“反坐”、“精神损害赔偿”诸问题往往相伴而生,应该系统、全面地予以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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