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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7月08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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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在发票上注明赠物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诸多商家竞相推出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其中,“买一送一”的赠物消费可算最为普遍。所谓“买一送一”,是指消费者每购一价值较高的物品,经营者即“送”出一个价值较低的商品。但笔者发现,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参与“买一送一”时,索要发票的仅仅是买的商品,而“送”的那件则不在发票上注明。这样一来,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因赠物发生纠纷,将很难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如受害者曹某,就是在使用获赠的高压锅时,该高压锅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曹某身体被严重烫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但苦于发票上未注明该高压锅,曹某起诉商家,却无法提供高压锅来自于商家的证据,因而其主张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这一案例可能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赠物往往是库存积压严重的商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概率极大,若无凭证,消费者极难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等义务。

实际上,无论经营者打着“赠”或“奖”的幌子,其实质都是一种销售行为。表面上似乎是送了一件商品给消费者,实际上该商品的价值已打入了“买一送一”的“买”物之内,毕竟,任何经营者都不会做亏本生意。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可见,提供作为购货凭证的发票,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消费者只要提出在发票上注明赠物的要求,经营者是无权拒绝的。(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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