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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7月08日
经济与法
03

反不正当竞争扬起法律利剑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的基本作用是给经营者以动力和压力,通过竞争的优胜劣汰,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的经营者则采取与商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不正当竞争手段会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妨碍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加以规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于1993年9月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所谓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消极现象,如在账外秘密给予对方有关人员回扣,以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等。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利用广告的方法和其他方法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类。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倾销商品,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六.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三种违法行为:1.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

八.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九.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或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十.利用独占地位或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如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从而限制商品的正常流通、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其违法性不仅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上述十类具体行为,某些经营者的行为虽然难以被确定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市场经济需要良好的竞争秩序,经营者加强法制观念,严格自律、守法经营才是保护公平竞争、谋求自我发展壮大的理智之举。对于那些投机钻营、滥闯不正当竞争法律禁区的不法经营者,必然危害社会、危害其他经营者,也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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