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院查封已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是不是合法?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商业银行的负责人,今年3月17日应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我行为该公司发放了15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贷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所有价值200余万元的房地产对该笔贷款抵押担保。我行接受该房地产公司的抵押后,即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到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房地产公司向我行提供的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5月28日,我行忽然接到某地人民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称,该房地产公司抵押给我行的房地产已被该法院依法查封,要求我行对其查封行为予以协助配合。后经向该法院办案人员了解始知,该法院在审理某信用社诉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纠纷案中,某信用社为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实际执行,已向该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该法院是应某信用社的申请,对该房地产公司已抵押于我行的房地产予以查封的。我行基于对某地人民法院查封行为的尊重,已于近日按该院要求,对其查封行为做了配合工作。但该法院的查封行为是否合法?该法院对抵押于我行的房地产查封后,我行对该房地产是否还有优先受偿权?
张玉平
张玉平同志:
首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你行的抵押贷款行为,由于履行了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故而抵押贷款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你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给你行的房地产,有优先受偿权,你行行使该项权利,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你行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贷款逾期后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本息。故而,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到期前,你行对用于抵押的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权还只是一种期待权,而非现实的民事权利。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贷款到期后能够依约归还贷款本息,那么你行对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则无处分的必要。因此,作为抵押权人,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贷款期内,你行不能以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对某地人民法院的现实司法查封权予以抗辩。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有权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有财产采取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在内的财产保全措施。该法院是否有权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于你行的房地产予以查封,要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设立的抵押权的房地产是否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抵押权的设立并不影响抵押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故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将房地产抵押于你行,但其在抵押期内并未丧失对该房地产的所有权。据此,我们认为,某地人民法院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于你行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是合法的。
再次,该法院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于你行的房地产的查封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只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司法行为,并不涉及对某信用社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纠纷的实体处理。因此,你行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的房地产的抵押权及其派生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受某地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权的影响,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你行仍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对抵押的房地产作价进行拍卖,并优先从拍卖所得款中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即是上述解答的法律依据。
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