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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7月08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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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退保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市场目前在我国尚是一块巨大而诱人的蛋糕,各保险公司为争夺其份额,纷纷各出奇招,广做宣传,招兵买马,扩大队伍,有的保险公司甚至违法经营,违法设立分支机构。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营销员的极力游说下,草率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事后由于经济状况或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等原因,又欲退保。然而,有的保险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绝退保,投保人为此进退两难。

让我们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看看对人身保险合同的退保是如何规定的:(一)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二)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三)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赘,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投保人如欲退保,可以单方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对此应按规定区分情况,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退保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投保人如交涉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湘赣 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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