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连市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比较严重,而且久拖不还,大连市政府新近发出文件明确规定:已欠的工资要定期清偿。今后不能出现新的拖欠,切实保障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文件规定,对已经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偿还所拖欠的工资,对拖欠工资在两个月以内的,要在半年内还清;拖欠工资在2—4个月的要在一年内还清;拖欠工资在4个月以上的要在两年内分期偿还。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偿还的,企业领导的工资按照本企业职工同期的平均工资支付。
(摘自《质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