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依法作出的劳动争议裁决,拖了一年多得不到执行,企业改制、法人代表变动,是否可以使应负的责任也化为乌有?大荔县乳品厂理应及时支付患病职工李存社23个月的工资,可是——
子代病父讨工资难上加难你推我来我推你总不兑现
日前,本报维权部收到了一封题为《救救我的父亲,不要让我失学》的来信。寄信人李锋系陕西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生。在来信中他备述了其父的遭遇及个人与家庭的艰难处境,对于久拖未决的问题发出了痛苦而焦灼的呼告。
据李锋反映,其父李存社为大荔县乳品厂职工。1994年11月,李存社在工作时突患精神病离厂出走,后被家属找回并送人医院治疗。因医疗费用昂贵,仅住院一周病情稍有好转便匆匆出院。1997年10月,因单位迟迟不办理退养手续以及不发给三年来的基本生活费,导致李存社病情复发,再次人院治疗。目前,李存社虽早已出院,病情稳定,但家庭生活因受拖累而陷入困境。三年来为支付医疗费已负债1万多元。李锋本人迫于家庭的困窘,曾于1995年休学一年,眼下更面临失学的威胁。在此情况下,李锋只好作为委托代理人,于1998年2月25日上书大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大荔县乳品厂支付申诉人李存社病假期间的工资并报销相应的医疗费用。
1998年5月21日,大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乳品厂支付李存社23个月的工资,并按规定报销部分车票,合计人民币5758.60元。
然而,仲裁委的裁决下达一年多了,乳品厂却置若罔闻,不予执行。胜诉却不能得享结果的李锋多次与厂方交涉,均被厂方以经营困难、无钱支付为由拒绝。
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因何一年多了都得不到执行?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与当事人。
大荔县乳品厂办公室主任刘智信,为李存社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诉方的委托代理人。他认为仲裁委的裁决是合法的、公正的,厂方对此并无异议,理应尽快予以执行与落实。但当时作为乳品厂厂长、法人代表的胥建勤却迟迟不予解决,只是将按裁决应支付给李存社的5758.60元在财务上作挂帐处理。时隔半年后,胥建勤便不再担任乳品厂的厂长,遂使此事始终悬宕未决。
记者采访了原任乳品厂厂长,现为同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人代表胥建勤。胥一再言称自己已不是乳品厂的厂长、法人代表,关于对李存社的问题如何处理,他本人已无权过问。对于仲裁委的裁决,胥认为是合情合理的,但鉴于当时乳品厂经营困难,连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正常发放,因此对该应依法支付给李存社的工资作了挂帐处理。
因乳品厂现任厂长出差在外,记者遂再次采访了刘智信。刘认为胥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仲裁委的裁决是去年5月作出的,而胥辞去乳品厂厂长一职是去年年底的事,在其间长达半年的时间内,身为法人代表的胥建勤并未对裁决予以执行。而胥离职时,亦未对继任的厂长就李存社一事作过应有的交待,甚至连帐务也没有由有关部门进行过审计。刘强调说,必须在对前任法人代表的帐务进行审计的基础上,澄清事实,分清责任,才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记者采访大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曾任李存社一案书记员的罗锐说,对于此事的处理结果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既然申诉、被诉双方对裁决均无异议,那么申诉人完全可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强制乳品厂予以执行。
据刘智信说,县法院执行厅先后多次派人到乳品厂调查了解、进行交涉。鉴于乳品厂改制、法人代表变动的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待乳品厂法人代表职责明晰后,再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身为企业的法人代表,该如何面对自身应负的责任?是否法人代表变动,可以使遗留的问题一笔抹煞,从而无人过问?那么,职工的权益又该向谁去讨个说法?依法作出的裁决为什么到了某些企业负责人的手中却成为一纸空文?这是在结束了采访之后始终萦绕于记者心中的问题。
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