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供货方随意提价不合法
编辑同志:
去年6月,我们和一家建材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购销水泥预制板的合同,而且交纳了押金,合同规定今年二月交货,我们去提货时,加工厂却说没有货,同意5月份给货,但必须提价12%,他们厂的产品是4月份才提价的,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银川市:刘志成刘志成同志: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建材加工厂没有按期供货,这显然是单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损失来计算,向需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经济合同法》第17条还规定:“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订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算,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由此可见,无论该厂的预制板是否属于国家订价,只要他没有按期交货,单方面提高了价格,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日期是今年2月,该厂违约在先,提价在后,因此,要求你们提价以后的价格付款是不合法的。你们可以依法要求他们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宁夏银川市司法局:李文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