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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1月1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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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知多少

当你因停车位置不当而被市容管理人员给予罚款时;当你申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时;当你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而遭到拒绝时……总之,凡是你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为你提供了一条新的法律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约束等。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最主要的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人们称之为“三乱”。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宋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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