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台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已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企业每月先支付员工70%的工资,剩余30%的工资至年底时一并支付。对此规定,我感到不太合理,国家法律有何规定? 西安卫民
卫民同志: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问题,《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15条、35条规定:“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你所在企业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支付条款不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资支付中明显地存在着克扣和拖欠行为:具体表现为每月无故只发70%工资,月工资的30%累计到年底一并发给员工。这样,在一年内,企业便可无偿占有和使用欠发职工的工资为自己谋利,年终累计支付的工资额也不会包括增值和法定利息部分。显而易见,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纠正。
对此,你们应当与厂方进行谈判,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依法修改合同条款。如果企业正建立工会,可要求工会参与协商。协商不成,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求得法律保护。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