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可依法申请执行案外第三人到期债权
原凤县双石铺乡草店选矿厂,1989年欠凤县蔬菜公司货款纠纷案,由于选矿厂经营不善,早于1990年就停产倒闭,加之,撤乡并镇,机构调整,使此案判决迟迟不能落实。今年初,凤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此案款119632.20元,由草店乡人民政府承担。草店乡人民政府是新成立的一个乡,人们对此案能否执行,又提出了怀疑。
凤县蔬菜公司经调查了解到,原草店选矿厂虽然停产倒闭,但厂房设备租赁给117地质纵队使用,每季度向草店乡人民政府交租赁费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的规定,蔬菜公司遂向凤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717地质纵队到期债权申请。凤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向717地质纵队发出了通知,并向其反复宣传政策,明确告知,依法“履行其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随后,凤县人民法院多次主持当事人参加的执行协调会,宣传法规,落实执行款项。现第一批执行款50000元已执行完毕,其余款可望2000年第一季度执行。凤县蔬菜公司干部职工感慨道:“不是学法、用法,依法申请执行案外第三人到期债权,再有十年,此案款也难收回!”
(刘春魁 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