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他为何输了官司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我有对方出具的借条,法院为何驳回我的诉讼请求?”黄胜利从法官手里接过判决书,实在不得其解。
1996年的春天,个体户陈文华经老友谢某介绍,认识了黄胜利,陈以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为条件向黄借款。黄考虑有老战友的介绍,加之利息高,便爽快地答应了。黄当场将一万元现款交给了陈,陈也当场立下借据。双方在借据中约定还款日期为1997年3月30日。然而,借款到期后,陈没有按双方约定还本付息。黄胜利为追回借款,于1999年6月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黄胜利始终对1997年3月至起诉这一期间有否向陈文华要钱而无法举证,因为此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黄胜利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1997年3月以后,黄胜利与谢某曾多次向陈索要借款,而陈不是借故拖延就是避而不见,在黄胜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第10天,谢某却不幸死于癌症,使黄胜利失去了唯一证人。
如果黄胜利在谢某病危期间及时采取申请证据保全,即可以避免败诉。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全证据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愿人们也能从黄胜利败诉中吸取教训。 (邹隆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