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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2月1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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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的退伍军人能与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吗?

百事通先生:

我们单位制定的《关于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有这么一段内容:通过民政部门安排的退伍军人,在五年内不安排住房;五年内不调级;五年内没有奖金;五年内只承认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待遇,其他本公司待遇一律不享受。请问,这一规定合理吗?

咸阳童志孝

童志孝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你反映的情况若属实,则你单位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首先,这一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是企业职工,只有合同期限、岗位不同,而无身份差异。同时,《劳动法》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提供了同等数量、质量的劳动关系应当给予同等的报酬。你公司的规定公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原则。

其次,你公司的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也明确要求: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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