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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8月0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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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救助新规定

据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7月27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今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据了解,实施司法救助有两个必备的前提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必须是当事人能够举证说明或者侵害行为显而易见,有申诉的希望或可能的;另一个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必须提交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司法救助的范围一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个人,另一类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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