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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8月0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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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电子游戏机为啥两次受行政处罚

邹某系无业人员。2000年1月初,邹某购买10台电子游戏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并容留小学生娱乐。同年5月20日,被当地县工商局和文化局查获。文化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其为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元;工商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10台电子游戏机,并处罚款4000元。邹某认为工商局及文化局适用同一法规对其进行两次处罚,是一种重复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执法中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遂向上一级工商局和文化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均对原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那么,邹某为何要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呢?本案中,邹某无照从事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和为末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两种不同性质且各自独立存在的违法行为,前者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之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娱乐场所的登记监督管理秩序;后者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戏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由此可见,邹某实施的两个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对象是完全不同的。违法从事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行为与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不能互相代替,亦不能互相减轻、抵销。因此,文化局和工商局对邹某的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两个法律条文,在法定幅度内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合法、适当的,不属于重复处罚,并未违反行政执法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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