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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8月0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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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患者权益

——医疗纠纷面面观

这两年,关于医疗问题的投诉增幅较大。199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统计资料显示,消费者对医疗和药品的投诉共17246件,比1998年增加3891件,增幅近三成,除医疗事故外,因医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药品、服务、医疗费增加等引起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

专家们认为,产生医疗纠纷主要有几方面原因:一是医生往往注重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注意与病人沟通的技能和技巧,服务态度生硬,解释工作不够,使本来已受疾病折磨的患者雪上加霜,引发矛盾;有的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技术不精,临床经验不足,导致不良后果;也有因医院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二是人们法律、保健意识增强,对疾病的治愈期望值水涨船高,若花了钱,治疗效果不尽如人意,或人财两空,就容易产生纠纷。三是病人及家属缺乏医学知识,对医疗的特殊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也有少数病人为逃避交费或索取赔偿而无理取闹。

消费者反映医疗投诉和解决医疗事故有三难:一是找医院交涉难,医院既不给看病历,也不承认自己有错误;二是医疗事故鉴定难,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借故推辞,就是一拖再拖;三是投诉和起诉难,由于鉴定难,不能确定医疗事故,消协和法院难以受理。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1987年颁布施行的,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它几乎成为处理医疗纠纷唯一的也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医疗鉴定一直是由医院和医疗部门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往往有利于医院一方。很多患者也认为,鉴定机构与医院当事人关系密切,又缺少客观监督,“黑箱操作”、“老子给儿子鉴定”,患者难讨公道。

今年“3·15”前夕,卫生部门发表看法,认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疗纠纷不应纳入活动内容,“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讲话引起了社会上关于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讨论。

大家的共同看法是,在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中,患者处于弱势一方。患者的弱势地位不仅表现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而且更突出表现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和患者家属的实力很难与院方的实力相抗衡。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医院走向被告席的情况将不断出现,医患关系中是谁承担着高风险?是患者!患者用自己的身体承担着所有的医疗结果和风险,法律没有理由不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他认为,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中国的不断开放,我国的众多医院都会面临着来自国内外更强劲的竞争,都会面临着优胜劣汰的挑战,而那时,患者的选择最有权威性,“以人为本”的医院将会最受病人欢迎的医院。 ■朱玉傅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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