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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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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因自身原因死亡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7月20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建院以来首例因旅客在途中猝死,其亲属状告铁路企业要求经济赔偿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作出维持一审驳回旅客亲属诉讼请求的判决。

1999年5月11日,冯天鹏持广州至达县火车票乘坐旅客列车回四川原籍。5月12日,其在汉口车站经签证转乘593次旅客列车前往达县。该列车运行至旬阳车站后,冯天鹏对身旁的旅客王文平讲,他气管炎发了,出不来气,请王扶他找列车员。在王的搀扶下找到14号车厢列车员,这时列车到达安康车站。冯天鹏被扶下车后已昏迷,列车长按规定将其交安康车站处理,并编制客运记录。安康车站迅速通知医院,将冯天鹏送入安康铁路医院。经医务人员检查,冯天鹏意识丧失,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经全力抢救,未能使心跳、呼吸恢复,诊断为猝死。公安人员对冯天鹏的遗物进行检查时,发现冯天鹏所携带的包中有“克喘素片”药品三瓶,其中一瓶已开封使用过。5月13日,安康车站拍发加急电报通知冯天鹏亲属到安康处理善后事宜。冯天鹏之父冯光俊以旅客伤害事故为由要求安康车站给予赔偿,安康车站以冯天鹏因疾病死亡为由予以拒绝。冯光俊一纸诉状将安康铁路分局告上法庭。

冯光俊诉称,安康车站称冯天鹏因病死亡,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保险金6万元以及处理事故费用5千元。安铁分局辩称,冯天鹏死于急病,不属于旅客人身伤害事故,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旅客冯天鹏的死亡与自身疾病有关,并非铁路运营事故所致。原告关于本案证据无力证明冯天鹏死亡系自身原因造成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件》第十一条甲项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冯光俊的诉讼请求。冯光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冯天鹏的死亡不是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不属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而与其自身疾病有关,安康铁路分局对其死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占齐 丰民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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