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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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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企

工资商量着定

据北京晨报报道 日前,北京市对于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有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的试点。今后,试点国企人员的工资将与企业效益挂钩,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试点是探索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总量决定新机制,为国有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创造条件。

据了解,这次试点的范围是北京市政府批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190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以及原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试点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试行职工收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并且,经企业出资人同意,可以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对试点企业,市有关综合部门每年不再核定其工资总量,使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拥有更充分的工资总量决定的自主权。试点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以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但同时,企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应通过企业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并以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当年工资水平不得增长。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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